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注意事项
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作用
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,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,再加成一定比例,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。
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和资质维护息息相关,部分区县的税务局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必须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,作为高企的企业应该更加注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的规范化。
政策规定
(一)在2023年12月31日前,一般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%,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%在税前摊销。
(二)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自2021年1月1日起,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100%,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%在税前摊销。
(三)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自2022年1月1日起,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%在税前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自2022年1月1日起,按照无形资成本的200%在税前摊销。
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查以及异议鉴定
1、加计扣除备查
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,税务局会采取抽查的方式要求奇特提供备查资料,原则上抽查比例是20%以上(近几年要求越来越严格部分区县的抽查比例高达50%以上,且要追溯到前三年)。
企业留存的资料如下:
①自主、委托、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、委托、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;
②自主、委托、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;
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、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;
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(包括外聘人员)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、设备、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(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);
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、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;
⑥“研发支出”辅助账及汇总表;
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(含)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,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;
⑧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》(A107012,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)。
2、加计扣除异议鉴定
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(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、费用不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),应及时通过县(区)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(含)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;由省直接管理的县/市,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(以下统称"鉴定部门")。
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抽查未通过或者异议鉴定未通过的企业,轻则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退税或者补税处理,如发现有造假或者申报不真实的情况依法进行处理,请各高新技术企业客户重视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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